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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长生否认转口贸易做假 质疑国家外管局所示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5日 03:57  证券日报

  辩方律师称宏盛出口拉动中国GDP,审判长回应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能拉动多少

  □ 本报记者 王晓宇

   2009年6月4日,经过昨日一天的对簿公堂,案件逐渐明朗起来,案件的焦点——转口贸易的真实性也浮出了水面。

   在这一日里,双方就407单虚假提单也达成了共识,但就与407单提单相对应的贸易真实性,控辩审三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的讨论。

   毕竟开虚假提单只是涉及民事行为,只有证明了虚假贸易涉嫌逃汇才能提高到刑事案件的高度上。由于四名被告,龙长生、宏盛科技、宏普国际、安曼电子这四家公司都以逃汇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因此,在今天的庭审中,这4名被告及其对应的6名律师较前日相比是更为团结,几乎是“抱团”就逃汇罪进行了更深入的无罪辩解,甚至安曼电子的辩护律师将自己的辩护时间部分授权给了宏普国际的律师。

  被告方否认转口贸易做假

   检方公诉人认为,辩方提出的从香港发出至美国的货物没有与407单虚假提单有一一的真实对应;其次,宏盛科技的贸易关系是不存在的,没有体现货物流转与资金往来的关系;第三,虽然美国经销商与中信保、开户银行、宏普国际等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应收账款回款只能通过共管账户支付,并首先用于支付采购货款,但是显然这只是合同设立下的预想。

   龙长生的辩方律师顾永忠认为,经过两天的庭审,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是龙长生及其控制的公司所从事的转口贸易。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对逃汇罪的定义来看,如果认可转口贸易,就不会产生逃汇的故意。

   顾永忠指出:首先,由于逃汇罪涉及两种行为,但检方在起诉书中并未指出龙长生等四被告所触犯的是哪种行为。但根据他的判断,检方的意思应该是涉及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其次,顾永忠还认为,即使检方能证明407单是虚假提单,但虚假提单并不代表虚假贸易。407单提单只能表明该经过上海的货物没有经过上海,但不能否认上述货物从香港直接发到美国。只要公司将货物运送给美国的经销商,就代表贸易是真实发生的,就不能证明龙长生是擅自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因此,靠提单来证明逃汇是不能成立的。

   此后,顾永忠律师从四个方面证实了贸易的真实性。一是多位证人的证词证明了,龙长生指使部分货物从香港直接发到美国;其次,起诉书上也认为是真实有效的,因为407份提单中,已经有304单已偿付,剩下104单由于未能到期偿付才由中信保代偿1.14亿美元;其三,由立信会计事务所给宏盛所做的05、06年的审计报告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可以证明贸易的真实性;最后,中信保在给政府的汇报中也证实05、06年贸易的真实性。

   而宏盛子公司宏普国际的辩护律师也为龙长生辩护。他认为,从刑法的定义可知,逃汇罪的惩罚主体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中信保办理信用证的参与方是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但龙长生既不是负责该业务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甚至都不是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所以不能判定逃汇罪。

  检方指辩方证人言词不可信

   对于上述律师的质疑,检方表示:公安机关已经从业务、人事上等方面证明了宏盛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其上游供货商香港长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国际”)、下游经销商International Reliance Corporation(下称IRC)、International Norcent Technology(下称I.T)是关联公司。

   根据昨日检方的证词可知,长龙国际与宏盛科技虽然形式独立,但从订货到定价、运输方式等都是受控于龙长生;IRC、INT的董事长都为龙长生之妹龙长虹,龙长虹多次代表IRC参与合同签订。但由于供货方、经销商尤其是经销商均不属于中国大陆境内公司,因此,没有书面凭证。

   检方进而指出,鉴于供货方、经销商与本案四被告的关系,其证词并不可信,而本案要证实贸易的真实性只能通过终端零售商沃尔玛、百思买等公司的证词。

   但令人遗憾的是,截至今日庭审完毕,控辩双方都未能得到美国沃尔玛等公司的正式回应。而恰好是这一点,给辩方留下了可趁之机。

   6名辩方律师一齐认为,应该由检方提出证据,来证实从香港到美国的这407单贸易中存在的虚假性。

   对于检方提出72份信用证与提单在日期上的差异,龙长生的回应是:空运往往只有1天的时间,但提单从供货商再到银行,银行再转给公司的时间差往往是一周甚至更长。

  辩方称宏盛出口拉动GDP

   辩方律师称,由于宏盛科技是从事转口贸易的业务,即供应商、经销商都在境外,都采用外汇结算,而宏盛科技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必要的收益率,可增加国家外汇,因此,宏盛的所有行为可以增加国家的外汇储备。此外,国家的外汇储备已经很多了,国家希望能用掉部分外汇,因此宏盛的行为不违反国家外汇储备的政策。同时,还拉动国内的GDP增长,解决了国内的就业问题。

   而龙长生似乎也看到了一丝“将功补过”的希望,声称:宏盛科技自1998年借壳良华实业这10年以来,将一家位在旦夕的小公司发展为营业额曾达数十亿的公司,为国家创造的税收累计可达10亿元,同时解决了许多的就业。

   审判长当即回应到:“你将一家濒临危机的公司发展成为今天净资产为负的公司。你自己想想这是什么状况,本庭在这里不做任何评价。”

   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权威性,并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给出的证据只能看作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要件。

   法庭当天并未对此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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