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祥龙电业
股票代码:600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武汉市解放路400号
联系电话: 027-8872617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6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的原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持有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748860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5、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文章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行省分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祥龙电业、本公司:
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69
本报告书
指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Hubei Provincial Branch
成立日期:
1998年5月28日
注册地:
武汉市解放路400号
注册资本:
26亿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左新亚
营业执照号:
4200001113558
组织机构代码证:
70680533-7
企业类型:
股份制金融企业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担保、外汇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
鄂国地税武字420106706805337号
联系人:
姚强
联系电话:
027-88726171
传真电话:
027-887260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居住地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左新亚
男
省分行行长
中国
武汉
无
宋士卿
男
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
武汉
无
陈新民
男
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
武汉
无
明道欣
男
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
武汉
无
赵斌
男
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
武汉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工行省分行持有祥龙电业44416855股,占祥龙电业总股本的11.85%。除此之外,工行省分行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股东名称
变动前持股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工行省分行
63165715
16.85
44416855
11.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的祥龙电业44416855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祥龙电业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祥龙电业”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祥龙电业631657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8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0%。依照上述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祥龙电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18748860股,于2008年10月6日上市流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5月27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祥龙电业”股票187488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
截止2009年5月27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本公司股份44416855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8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集中卖出“祥龙电业”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祥龙电业”股票37900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1%。
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已于2008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临时公告。
2、2008年11月14日至2008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祥龙电业”股票3874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截止2007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出售“祥龙电业”76645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
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已于2008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临时公告。
3、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祥龙电业”股票37405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截止2009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出售“祥龙电业”114050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5%。
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已于2009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临时公告。
4、2009年1月19日至2009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祥龙电业”股票41330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截止2009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出售“祥龙电业”155381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5%。
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已于2009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临时公告。
5、2009年4月18日至2009年5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出售“祥龙电业”股票32107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5%。截止2009年5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出售“祥龙电业”187488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工商营业执照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高管人员名单
3、本报告书文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
签字:
盖章:
日期: 2009 年 6 月 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武汉市洪山区葛化街化工路31号
股票简称
祥龙电业
股票代码
600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武汉市解放路400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63165715股持股比例:16.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18748860股变动比例:-5.00%
持股数量:44416855股持股比例:11.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未有明确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主要负责人(签章):
日期: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