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一骁(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
从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和中国股市的现状来看,只有小股东自我维权意识彻底觉醒,并且学会主动采用法律所赋予的武器,才能真正实现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2008年度中国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报告》终于面世(见《商务周刊》2009年4月5日第7期)。这是我国第一份由民间完成并正式发表的相关评估报告。报告中大量的调查结果和图表数据表明,尽管中国股市发展至今已将近20年,但小股东的权益仍然被漠视甚至屡遭侵害,从政府部门到小股东本身对其权益保护的行动也未有实质性突破。“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从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和中国股市的现状来看,只有小股东自我维权意识彻底觉醒,并且学会主动采用法律所赋予的武器,才能真正实现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小股东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小股东在享有一般股东权益的同时还享有法律特别赋予的权利。《2008年度中国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报告》提出,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三方面:
第一、知情权:《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报告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在小股东知情权部分的得分大大超过了综合得分,且遥遥领先于其他部分的得分,但其平均分并不算高,仅为63.66。
第二、参与决策权:《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与此同时,小股东还享有对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而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在小股东参与权部分的平均得分仅为36.89,最高分也只有65分。这直接表明,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参与权没有得到公司制度的根本保证和落实。
第三、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方式。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在收益权上的落实情况是小股东权益保护最差的方面。300家上市公司的收益权平均得分仅为28分。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且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一半左右。
在上述基础上,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以下三方面权利也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累计投票权,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其次是委托表决权,即小股东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将分散的表决权通过委托代理人集中行使,在许多公司中就会形成足够的话语权与大股东进行抗衡;第三是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时,与所表决事项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股东必须回避,由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来行使表决权。
此外,一些成熟市场在小股东权益保护上的其他制度设计也值得我们借鉴。“超级多数”决议原则就是其中之一,而且已经得到一些证券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市场的确认。比如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守则》就规定,受要约公司拟通过有关私有化的决议事项时,反对票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投票权的10%。由此,香港证券市场以一个较小的表决比例为支点,利用杠杆作用,大大增加了小股东“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份量。同时,也有一些证券市场通过强化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行使表决权和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美国许多州法院已经确认并广泛适用该信义义务原则,并通过《美国示范公司法》予以确认;德国在1980年代后期也逐步确认了此原则。
司法诉讼是小股东维权的直接武器
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券市场已演变为全流通市场。尽管许多“大小非”要在今后2—3年内才能实现全部流通,但目前IPO发行与上市已从制度上实现了新股全流通,这一巨大转变为市场健康规范运行奠定了较强的基础。但在近两年的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更加凸显。由于大股东有更强烈的动机利用其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以及控制权便利,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并采取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也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从政府监管、维权机关、公众舆论等各个方面进行,但法律保护无疑是其中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小股东维权的法律武器之一是通过司法诉讼阻止大股东对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或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请求补偿。维权诉讼多采取集体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股东的代位诉权和代位诉讼的合法性。
但在实践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实现仍然障碍重重,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在立法、司法、事后救济等方面加强对其的保护与救济。
首先,应为小股东疏通行使权利的渠道,放松诉讼限制,可成立相关官方权威机构和基金会协助小股东维权,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其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侵害小股东权益者进行民事责任追究,准予依民法上的规则请求大股东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损失赔偿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运用政治和法律武器削弱大股东的力量,以达到权利的制衡。
联合维权
在证券市场,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频频侵害而又难以维权的根源在于,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少、分散且不稳定。尽管“资本多数决原则”建立在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统相一致的基础上,正当运用可以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一旦滥用,就会导致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挫伤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不少小股东也因为自己所拥有的股份少,无法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往往选择放弃参加股东大会和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
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知道个人是微弱的,但是我们也知道整体就是力量。”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弱势一方,小股东们可以将所有力量联合在一起,按照法律规范、运用法律程序,发出共同的声音,与大股东形成抗衡。针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立法、执法、监管体系,保证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机制,限制该原则的滥用,也十分重要。此外,随着小股东自身维权意识的崛起,更多社会力量比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公众媒体等,都加入到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行列中,承担起教育和保护投资者的重任,将更加有利于小股东维权时作出理性判断。
总而言之,只有提升以股东主权思想为主流价值观的和谐股权文化,尊重和保护所有的股东权利,才能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