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歆
一项常规的关于公司治理事项的董事会议案却被解读为“股权激励方案四年后有望重启”
一项常规的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董事会议案,却被市场解读为“股权激励方案四年后有望重启”——工商银行昨日遭遇传言“突袭”。该行有关人士昨日第一时间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议案是按照香港市场监管要求进行的常规修订,根本无关股权激励”。
工行表态:
修订持股办法无关股权激励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工行股权激励方案四年后有望重启”。而报道的起因是:5月25日,工商银行公告,当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昨日,工商银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修订是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新规做出的常规调整,与所谓的股权激励无关。该行目前也无意“重启股权激励方案”。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等境内外多地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持股办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工商银行在持股管理办法中特别强调了高管不能一次抛光股票。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大部委联手“加高门槛”
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多数搁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实上,从“国泰君安薪酬门”引关注到部分上市银行高管薪酬“超限”受质疑,去年以来金融行业的薪酬和股权激励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同时更是相关监管部门规范的重点。
去年3月17日,证监会连续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号、2号文件,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设定了若干硬指标;到了去年6月底,国资委方面亦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收益将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并设置了最高上限;此后,财政部下发了65号文——“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紧急叫停了国有金融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去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71号文),使之前纷纷扰扰的股权激励得到了很大范围上的“有法可依”;今年2月,财政部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图加强对于国企高管薪酬的管控工作。据本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4月,财政部细化国有金融机构08年高管薪酬分配问题,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今年5月,财政部发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这为股权激励进一步设定“规矩”。
相应的,国有金融企业在薪酬和股权激励方面也十分注意新政策,一些未进行的方案纷纷或搁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