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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新华锦证券代码:600735公告编号:2009—011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个性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9: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东波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持有公司71,428,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1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08年度报告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聘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2009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公司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反对票2,00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弃权票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银行融资贷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42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周世君、谭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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