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让股权激励合法又合理 财税部门给高管宽限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 00:29  证券日报

  业界专家认可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可延期缴个税的制度安排

   编者按: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背景下,国内企业特别是国企高管的薪酬体系也备受热议。近一段时间,本报推出《高管薪酬面面观》栏目,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追踪报道。规范高管薪酬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其中财税部门的意见将直接影响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令人欣慰的是,财税部门已经迅速行动起来,为制定实施合法又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做好了财税方面的准备。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可延期缴个税。对此,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是完善税制的合理措施,同时,也是为高管做好财务安排提供充裕的时间。

   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问题,在这一波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高管股票期权是基于股票期权合约的薪酬激励制度创新,是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方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这也造就了不少高管“一夜暴富”——不少企业高管频频减持套现。

   当然,高管减持套现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赦免”:早在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在今年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凡是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高额收入,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却让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准备纳税款的时候显得有些措手不及: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给这些企业高管一定的准备时间: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亦照此执行。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记者表示,出台这样的措施,说明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但这些都是合理的。”李大霄解释,有时候数量太大,高管一下子没准备这么多钱,6个月可以给他们一个相对宽裕的期限,这样税款就有着落了,同时在财务上也好有所安排。

   “这并不是说高管们‘差钱’了,而是让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去处理。”李大霄强调 。

   “我觉得这应该是在完善我们的税务机制,同时也体现出税务工作者在补漏洞。”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税务部门来讲,这也是改进税收的一种措施。”

   为确保2009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等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同时在年底前将全面实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各单位为职工代扣个税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工收入等信息。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