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拟不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03: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证指数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公布

  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项目

  □本报记者 徐畅 朱宇

  财政部14日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简化处理。同时明确,我国将不对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作出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针对社会关注的公允价值和金融资产问题,我国将不对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作出调整。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将按照新准则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在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两个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额为综合收益,同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所得税影响。

  虽然我国新会计准则已与香港会计准则实现等效,但两地财务报告仍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同一企业提供的A股报告和H股报告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针对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