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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内幕交易牟利某券商高管遭罚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某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金某及其配偶余某在证券公司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决定没收其内幕交易所得2万元并处等值罚款。

  经调查,2006年底,金某所在证券公司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2007年1月18日,证券公司大股东和中介机构确定了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和方案,通知证券公司总裁助理金某联系目标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1月19日(周五)和22日(周一)两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涨停,1月23日上午公司停牌,宣布公司有重大事项正在沟通磋商。

  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而此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1月18日,价格敏感期为1月18日到22日。金某1月18日获取该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调查显示,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账户,开户资料显示该户代理人为金某。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配偶余某银行存款账户,余某自称为账户操作人。该账户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网上交易买入拟收购上市公司股票5万股,1月22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元。调查显示,买入股票的网上交易IP地址为北京地区,卖出股票的网上交易IP交易地址为某市金某所在的证券公司。

  金某和余某为夫妻关系,拥有共同财产和利益。虽然证券账户以金某岳母名义开户,但是开户代理人、资金来源以及交易操作等相关证据均证明金某和余某为实际操作人。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认定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相关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者利用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破坏市场诚信,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交易,同时也提醒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并购重组的参与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远离内幕交易。

  历史资料显示,2007年1月23日四环药业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因重大事项正在沟通磋商中,公司股票申请停牌。当时,市场有传闻称渤海证券有望借壳四环药业实现其上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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