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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创业板上市规则 各方人士畅谈“辩证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03: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11日召开针对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与会人士认为,上市规则的内容符合创业板实际情况。他们还对限售股份锁定、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等热点问题提出建议。

  信息披露:平衡约束与效率

  在创业板建设过程中,如何在兼顾信息的充分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提升信息的有效性、注重市场效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成为与会人士关注重点。

  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蕊认为,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大篇幅、多角度、多方式的规定,既提高要求,加强力度,也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弹性规定,比较到位。

  深圳创新投研究中心总经理李夏也认为创业板信息披露增加了弹性,对于以研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非常有帮助。

  但在一些中小板公司出任董事的深圳同创伟业董事长郑伟鹤发现,针对信息披露要求,中小板公司董事会召开很频繁。中小企业筹资除了筹资成本,还有运作效率,如何将监管和市场效率、筹资成本几方面结合好,需要多加考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晋龙也认为,怎样在有效性与信息成本间做出取舍,创业板需要深入研究。

  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巨平表示,公司在经营中特别关注信息保密性问题,无论技术还是商业信息,如果提前披露,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远超过对大公司的影响。创业板在这方面应有很好的平衡。

  限售期限:保证积极性稳定性

  限售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对于创投机构影响较大,从座谈会讨论情况看,创投机构对这一规定有不同解读。

  深圳创新投研究中心总经理李夏表示,虽然目前的制度设计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创投基金将根据其运作周期和制度要求,安排投资步骤,争取上市一年后就可转让,让退出渠道更顺畅。

  达晨创投投资总监梁国智强调,创投机构培育一家企业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股份锁定一年的情况下,退出时若有1个月不能超过1%的限制,整个退出时间有可能会超过7年,将减弱创业板对国家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

  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蕊认为,加强限售股锁定的对象应该是实际控制人、创始股东、真正运营这家企业的高管等,宜考虑考虑增强投资人持股流动性,增强投资人投资积极性。

  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认为,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股份锁定之间的平衡值得考虑。中科宏易董事长王平指出,创业板公司更多是技术持有人,其变动对公司价值会有较大影响,应在技术持有人的稳定性方面有所强调。

  募资投向:把握刚性与弹性

  与会人士尤其是企业界代表纷纷呼吁,在募投资金管理上可以增强弹性。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书福认为,现在的制度要求企业有固定资产,募资投向非常明确,但中小企业在人才、收购、并购整合方面的募资要求也很大。深圳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坤江也认为,技术变化太快导致募资投向变数很大。他们强调,募资投向设定过严,对公司发展不利,应当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能够灵活掌握运用,给予一定弹性。

  来自创投界的王平强调,拟上创业板企业共同的特点是负债率比较低,技术变化比较大,创业板公司募投资金管理应增加弹性和可操作性。

  郭晋龙也认为,主板、中小板都特别强调募集资金投向专项管理,但创业板的很多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品牌建设等,有很多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发挥募集资金有效性,就应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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