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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30日 05: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D089版)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6,000.46万元,余额6,039.54万元,但所提供的资金主要系债权债务转移形成的往来款,没有真实的现金流出;同时,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9,659.02万元,余额10,362.57万元,且所提供资金大部分有真实的现金流入。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08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常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内,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曾于2004年11月29日,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龙昌)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借款4,050万元提供担保。现因石油龙昌仅归还本金2万余元,未能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受理费和保全费,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至本报告期末,未能执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4月19日,该行金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5,000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8日;第二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8日。上述第一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15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05年12月15日。2005年9月19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确定本公司原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6年2月24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8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3、上海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0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7月6日,本公司以所持有的上海香榭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质押,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2005年9月15日,原告以本公司其他的借款出现逾期现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坐落于商城路660号2001室等房产。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中山北路1958号7-9层以及11、12、14层房产。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4、2005年1月17日,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8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为10个月。后因东方印染分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利息,2005年10月11日该分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该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目前该案已作出判决,责令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诉讼等费用。该案尚未执行。

  5、招行上海分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7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7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31日,该行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6、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其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时,协助该房产公司取得位于六安市区的老厂区264.63亩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公司为此预付4,000万元拆迁补偿款,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宗土地于2006年1月25日挂牌,安徽恒润因最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款后,安徽恒润于2006年3月18日将六安华源和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并承担损失。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六安华源返还安徽恒润预付的拆迁补偿款、利息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六安华源和本公司各半承担。诉讼阶段公司归还1,100万元,2007年度公司归还1,575万,2008年上半年公司归还650万元,2008年9月公司与安徽恒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08年底前公司又归还1,000万元。尚余300万元款项将在2009年支付。

  7、2005年6月22日,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滨江)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浙江滨江于2005年7月6日支付了8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后因本公司重组,终止协议的履行。本公司于2006年1月分两次归还500万元,尚欠300万元。浙江滨江于2006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股权预付款3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该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返还股权预付款3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42万元。2007年,法院查封本公司五辆小型轿车,并全部进行了司法拍卖,所得款进行了部分清偿,目前尚有248万元债务未清偿。

  8、2007年4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为归还银行借款,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1,459万元。因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年5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共同返还该笔借款。目前,已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价值1,459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股权以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和上海丝佳丽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厂房。

  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发)多次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累计达5,915万元。因国贸发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年5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国贸发返还该笔借款,并查封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华源国际大厦内属于国贸发的全部房产和国贸发持有价值2,614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4.02%股权。

  法院曾对华源国际大厦内属于国贸发的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未成交。2009年3月2日,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国贸发将其持有的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4.02%股权以2,614万元抵偿给华源进出口;国贸发将华源国际大厦内属于自身全部房产以2,196万元抵偿给华源进出口;对于本案剩余债务1,105万元,因国贸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华源进出口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法院遂裁定本案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10、2005年,本公司与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贸易)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06年12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裁决书。2007年4月,中化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本公司向中化贸易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因本公司立即履行面临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并确认截止2007年6月26日,本公司向中化贸易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9.51万美元及人民币27万元,双方同意按人民币100万元结清。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债务。

  11、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未付清购买设备款,常州东风纺织印染设备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承担东方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方欠款131万元,及诉讼费2.4万元。(2006)常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部分东方印染分公司设备,净值合计1,051万元。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支付58万元,余款未付。

  12、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购买煤炭款未付,常州金运物资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分公司应支付377万元货款及利息25万元、诉讼费5.2万元。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付170万元,余款未付。

  13、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欠坏布款未还,上海南立贸易有限公司将东方印染分公司、及本公司诉至法院,常州市中级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公司应支付243万元及3.6万元诉讼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付120万元,余款未付。

  14、2004年5月,江苏昆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前身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源)和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商行向昆山华源发放贷款600万元,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昆山华源未能向农商行偿还借款,农商行于2006年9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昆山华源厂房内所有资产交农商行抵偿债务。

  15、2006年2月24日,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与本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华源)95%股权为两家公司银行互保提供反担保。因公司向银行借款未偿还,导致银行追究上工申贝的担保责任;同时,2007年7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向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余国资委)出售新余华源95%股权。上工申贝于2007年8月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的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本公司和新余国资委承担。

  2008年3月27日,一中级对本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法院准予上工申贝撤回对新余市国资委的诉讼请求。同时在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与上工申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双方确认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②本公司以其持有的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的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权、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为上工申贝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③当上工申贝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消除之日,本公司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④本案案件受理费4.4万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16、中国农业银行诉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步云)案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日,华源步云与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华源步云以位于奉化市塘下的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农行奉化支行申请自2005年3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1,000万元,并均于2007年2月15日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2007年12月10日,农行奉化支行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年3月25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③如华源步云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华源步云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案件受理费4.3万元由华源步云负担。

  2006年7月3日,本公司与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愿为华源步云自2006年7月3日至2007年7月2日止,向农行奉化支行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475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2,640万元,并分别于2007年7月至9月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2007年12月10日,农行奉化支行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年5月26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案件受理费9.1万元由华源步云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愿为华源步云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向农行奉化支行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835万元,并分别于2007年2月至3月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2007年12月10日,农行奉化支行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年5月26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案件受理费3.7万元由华源步云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案件均未执行。

  17、2004年8月,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二建)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华源因未履行付款义务等原因,被安徽二建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2008年5月,法院以(2007)六民一初字第47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安徽二建与六安华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华源支付工程款2,719余万元,本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六安华源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18、2008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宝隆)出售本公司所持有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隆)76.33%股权的议案,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获得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常州宝隆为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以债权人身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东方宝隆股权。2008年9月12日和22日,法院分别出具(2008)常诉保字第0063号和第00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在东方宝隆所占有的46.33%的股权和30%的股权,合计冻结76.33%的股权。2008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常州宝隆向东方宝隆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2009年1月13日,本公司持有的东方宝隆76.33%的股权已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部过户到常州宝隆名下。

  19、2007年4月,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兰宝)依据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其持有的上海华源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进出口)70%股权以评估价值1,595万元,全部投入到合资公司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毛纺”)名下。2007年5月15日,该等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宝润毛纺作为兰宝进出口控股股东接管了该公司。2007年12月,宝润毛纺发现兰宝进出口账面记载的“应收出口退税”资产项目存在重大损失情况。股权转让时,兰宝进出口当期财务报表载明的“应收出口退税”金额为2,365万元,而事实上实际未批准退税的金额高达1,201万元;且在2008年8月,兰宝进出口因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期间违规办理出口退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处以追回已退税4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出口货物未退税视同内销处理,需要补缴税收180万元,因此合计造成兰宝进出口资产损失1,425万元,相应股权价值损失为997.4万元。2008年12月,宝润毛纺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状,要求华源兰宝赔偿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9年2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华源兰宝于2009年5月17日之前赔偿宝润毛纺总计997.4万元,本案受理费4.1万元由宝润毛纺负担。目前,华源兰宝赔偿资金已全部支付。

  20、自2002年10月至2005年6月期间,公司参股企业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亚大)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累计借款1,171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累计借款3,500万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累计借款1,853万元,向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万元,合计借款6,674万元均到期未归还。上述四家银行及信托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向法院申请湖南亚大破产清算。法院认为:湖南亚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上述四家银行及信托公司的破产还债申请应予准许,遂于2009年1月4日裁定:决定立案受理上述四家银行及信托公司申请湖南亚大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菊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目前其破产清算程序尚未启动。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8 监事会报告

  8.1 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三次监事会会议。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4月28日召开,本次监事会通过了四届监事会2007年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年报和年报摘要,2008年一季度报告,关于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7月24日召开,本次监事会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召开,本次监事会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8.2 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经理在履行公司职责时,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司正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存在差距,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反从资金和人力资源上给予公司大力支持,维系企业的基本运营和社会安定,尤其公司本部的一切管理费用均由大股东垫付,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的利益。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健全,财务管理基本规范,财务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已于2003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无使用到本报告期之情况。

  4、本年度内,公司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发现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本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6、报告期内,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了专项说明,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说明。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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