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季度报告。
1.3 公司2009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孙熠嵩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彦龙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俊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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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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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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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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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帐款期末较年初增加520.73%,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期预收帐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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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68.99%,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管材有限公司销售费用减少所致;
B、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8,329.57%,主要是本期收到中行偿还2.93亿元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所致;
C、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05.70%,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增加所致;
D、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74.92%,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E、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96.73%,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本期营业外支出减少所致;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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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为176,118,436.40元,主要是公司收取的通行费收入;现金流出量为69,065,931.42元,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缴税金支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为36,028,421.46元,主要是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卖出股票及其投资收益;现金流出量为32,325,502.25元,主要是公司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短期投资支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为24,708.46元,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出。
B、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诉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此案已于200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中行河松街支行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具体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973,160.51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525.38元,由中行河松街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年3月3日,上述款项 303,938,895.84 元已经到达公司指定帐户。
2、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中止诉讼。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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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9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定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此议案需报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熠嵩
200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