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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上刊登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在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会议室召开。

  截至股东会举行之日,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56万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85,566,8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445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俊贤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施贲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1-11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杜胜利先生、郭国庆先生向大会作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王茹芹女士委托郭国庆先生作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报告提出质询。

  2.审议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公司《关于200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公司《关于200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5,6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公司《关于200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公司《关于提高董事长资金审批权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关于修改<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6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施贲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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