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9司冻102号],因公司第一大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桦林集团提供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000万股(包括无限售流通股700万股,限售流通股5300万股)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司法冻结,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冻结期限自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
公司第一大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份首次冻结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在2007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8年10月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继续冻结上述股份,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公告刊登在2008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