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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09年4月25日,《经济观察报》刊载了万晓晓所撰写的《云南铜业前董秘 7.6亿元挪用大案起底》,《每日经济新闻》刊载了张昊所撰写的《"精确"做空沪铜期货,云南铜业6天获利超过4000万》。与本公司相关报道的主要内容如下:

  传闻(1):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公司参与了云南铜业的定向增发。

  传闻(2):2007年2月,昌立明以融资为名得到10亿元云南铜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昌立明和北京富邦公司分别用其中的2.375亿元和3.325亿元购买云南铜业定向增发的股票,同时富邦公司拆借1.9亿元用于炒股、投资。

  传闻(3):上海金山公司利用融资中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了云铜股份1亿多元的资金。

  传闻(4):云南铜业套期保值,仓位频繁变动,说明了其投机需求。如果真正套保的话,应该是跟现货销售相对应,也就是说企业库存或者货源要减少1万吨,现货做相应的卖出,期货就应该做相应的平仓。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1)属实。

  传闻(2)不属实。2006年底至2007年,本公司与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铜精矿、电解铜等购销业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昌立明向本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合乎公司品质标准要求的铜精矿,本公司可以汇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铜精矿的采购市场行情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与客户的原料采购协议为一年一签,采购原料时以预付款的形式先支付货款,客户才能按要求提供铜原料。2007年2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以该贸易合同为背景开具了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该合同数量26,600吨,总金额为10.26亿,但因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料,本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支付的资金。经核实,本公司已于2007年4月24日前向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全部收回已开具的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通过现金方式收回 9,500万元、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回 10,000万元(已于2007年3月6日贴现)、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回 80,500万元(其中 50,000万元于2007年3月31日贴现, 30,500万元于2007年4月24日贴现),此项交易并未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该项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已由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且至今为止,本公司也未获得司法部门对此合同未执行原因的调查结果。另外,本公司与北京富邦公司除定向增发外,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传闻(3)不属实。2005年本公司与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铜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金山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合乎公司品质标准要求的电解铜,本公司可以汇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2005年8月本公司开出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给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该合同数量2,000吨,总金额为1.061亿,后因金山公司长期不能按要求提供电解铜,本公司要求其返还预付的资金,2007年9月本公司通过票据结算的方式全部收回了该笔资金。该项交易已由司法部门介入并在调查中。至今为止,本公司并未获得司法部门关于该项交易的调查结果。

  传闻(4)不属实。3月中旬以来,国内期铜价格出现一轮多逼空行情,铜价一个月内从30,000元/吨一路上涨至4月中旬的41,000元/吨,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卖出套期保值头寸在现货销售的同时,无法顺利对冲平仓。4月23日,铜价已大幅回落至36,500元一线,而本公司持有的部分空头头寸对应的现货已完成销售,故选择此时将这部分头寸买进对冲平仓,以规避价格风险。本公司一直坚持套期保值的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数量,在资金管理上也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公司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是与现货数量完全对应的套期保值,不存在投机交易行为。

  三、其他说明

  1、鉴于本公司过去在资金管理、合同审批及履行方面出现的问题,本公司在领导班子调整后,加强了内部管理,对本公司的管控模式、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调整、梳理,建立了系统的、涵盖公司各营运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审计部门。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本公司建立了以资金集中管理为核心,以全面预算化管理为手段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融资、统一资金使用、统一对外投资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

  2、本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截至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3、本公司对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立场和观点,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1、《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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