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在已进行破产重整的六家ST上市公司中,除S*ST北亚外,其他五家ST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得到了法院批准,共被减免债务超过100亿元。
S*ST朝华的普通债权为13.34亿元(本金11.28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10%,其余全部减免;
*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
*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债权1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其余全部减免;
S*ST海纳的普通债权为5.4248亿元(本金4.5229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25.35%,其余全部减免;
S*ST兰宝普通债权17.4亿元,现金清偿债权22%,其余全部减免。
这些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反复动员和承诺,而只需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虽然法律上存在重整不成功即宣告破产的风险,但考虑到ST上市公司在中国目前的现状,重整还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没有理由不成功。
同时,通过重整减免债务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并使得ST上市公司扭亏为盈。(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