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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代偿及豁免协议的补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 05: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2月27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现京广支行)、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国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债务代偿及豁免协议书》,公司2008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代偿及豁免协议的公告》(公告内容请见2008年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在此当天,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现京广支行 甲方)、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四环生物产业集团(丙方)、北京国都投资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签订《债务代偿及还款协议书》,由于在重组过程中,公司原董秘对此事项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该四方协议中不包含上市公司,只公告三方协议即可,因此公司对此协议未再予以公告,现将协议主要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代丁方偿还其应代四环药业偿还甲方的全部债务合计人民币5960万元。

  2、乙方在签订协议后,按照甲方《划款通知书》将人民币5960万元整付至丁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作为上述债务的还款,此款化至该账户后即视为四环药业向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四环药业不再欠甲方任何债务,也不再对甲方有任何支付义务。

  3、当乙方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形成乙方与丁方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丁方欠乙方人民币5960万元的债务。

  4、乙丙丁三方同意,按照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四环药业资产重组协议书》之约定,本协议第三条之债务视同乙方代丙方偿还的丙方受让的四环药业债务(无论该债务转让及/或四环药业本次重大重组是否最终实现),故,本协议第三条之债务由丙方承担。

  上述协议中乙方为公司现任控股股东;协议签署时,丙方为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故上述债务代偿及豁免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上述四方协议未能及时披露是由于公司信息流转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为此,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完善内部信息流转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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