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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买者自负”遭遇风险提示困境

  证券时报记者 张若斌

   本报讯 昨天,上海卢湾法院开庭审理投资者诉渣打银行理财产品亏损案件。控辩双方就银行代客理财资格、理财合同有效性、理财产品合法性以及风险提示等环节展开辩论。辩论后,投资者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而渣打银行拒绝了这一请求。

   对于这起理财产品亏损案,控方律师表示,该客户于2008年6月12日至6月25日间购买了名为“金通道环球投资系列”的QDII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于“美林一年期组合挂钩结构性凭证”,投资者可以从16只海外基金中选择基金组合,所选单只基金比重不得少于10%,并以5%为单位递增。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这些基金表现也是每况愈下,同时提现请求也被拒绝。对此,辩方渣打银行反驳道:“金通道环球投资系列”并非保本产品,通过挂钩股票的产品设计,投资者基本上可以获得基金净值3.5%左右的回报。该产品通过这一保障性设计来抵消基金部分跌势。同时,如果该产品不到期就中止,投资者将承担一定的损失,因此不建议投资者提前赎回。

   控辩双方还就理财合同有效性和理财产品合法性等问题展开辩论。控方律师认为,理财合同上的签字虽然系当事人亲笔,但签署日期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同时,他还对该产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银监会尚无批准任何一家银行代销海外基金。对此,渣打银行坚称自身销售环节均符合监管要求,并无任何违约之处。

   记者采访了旁听席上的多位业内人士。他们纷纷表示,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经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并要求执行“买者自负”原则,但实际操作中某些银行执行不到位,由此引发争议。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负收益非常正常,而某些银行分支行为了挽留客户,采取变相补偿,这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是非常危险的,将给所有的银行理财带来巨大的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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