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4月10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等37家金融机构在列。
财政部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经营业绩较2007年度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其中,2008年度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各国有金融机构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财政部同时要求,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后,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在本通知印发前,各国有金融机构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合理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
此外,财政部还指出,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比照执行。(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