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等五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ST科龙(000921)原董事长顾雏军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肖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