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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昨起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起就《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公开征求意见。除《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外,《执业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不得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
此外,《执业规范》还对其他五项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证券经纪人不得代表所代理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不得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不得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不得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不得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执业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与《执业规范》同时开始征求意见的《必备条款》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必备条款》规定,合同应载明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其中,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过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等六个方面。
此外,《必备条款》还对报酬支付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合同还应约定,除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