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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IG“奖金门”看美国“奖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8日 04:5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马惠明(加拿大)

  国外的AIG“奖金门”,以及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成为人热议的话题。对国人思想文化影响渊源的论语中有句:“不患寡而患不均”。美国国会立法,中国大众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公平角度考虑。

  在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通常由三个层面调节公平。一为劳动收入;二为税收调节;三为慈善捐献。此番对高管薪酬的议论集中在国家为实际控股人公司。政府占控股地位后,必须替纳税人说话,理所当然地,AIG改制前奖金承诺也在管控范畴。同样道理,国有控股公司高管收入应该由政府说了算,这是不容置疑的。

  在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公司中,高管收入于财富分配第一个层面就出了问题。其一,实际控制人——国家对高管的任用缺乏竞争机制,从根本上动摇了劳动分配的基础。毫不掩饰,不少高管上位过程没有竞争,更缺少市场历练,多通过摆平关系,特别组织关系实现。其二,高管任职行业不少为国家垄断行业,不存在竞争,最起码没有充分竞争。在缺乏竞争的公司实施“管理”,享尽天时地利优势,创造良好业绩,获得高额收入,靠的不是智力、能力,而是权力,有如坐收渔利。如此从任命,到经营均未体现合理竞争,当然无法体现劳动收入中按劳分配的一般公允原则。

  到了第二个层面,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对高收入的调节只有一个笼统税率。针对国家占绝对控制权公司高管收入没有特别规定,造成调节公平失败。

  美国欲针对AIG奖金专门立法,规定获得政府资助50亿美元的公司,无论国有还是私人控股,管理人拿奖金都必须支付90%所得税。同样道理,在国家一股独大的公司任职,即便创造出巨大财富,首先应归功于国家资本,其次才是个人功劳,简单将公司收益和个人收入挂钩大错特错。我们应学习美国国会,对依靠特定地位获得的收入,以特定税收进行调节。倘若高管自认责任重大,业绩超凡,应该重奖,称其为国际接轨、行业惯例,那么改革开放几十年,国家财富剧增,人民生活改善,还需奖励国家主席、政府总理不成?

  到了第三个层面,完全依赖个人品行。今年有些高管给自己定下“零年薪”,抑或主动将收入下浮一定比例。希望这些都出于自愿,并非迫于舆论压力。若所有高管都能如此,公允问题便迎刃而解,前边讨论皆是画蛇添足。可是其中不乏得了便宜卖乖者。从人的本质看,仅从道德层面无法根本解决公允问题。

  对于高管薪酬问题,我国政府具备独有的行政优势,若从前两个层面上下工夫,一定能体现公平。第一,摆脱行政束缚,改变用人机制,起用经过市场考验的职业经理。第二,实行固定薪水,推行奖惩机制,让收入与业绩挂钩。第三,依据行业竞争力,制定行业薪酬系数,使行业间收入趋于合理。第四,利用政府职能,加快税收立法,调节特别收入。第五,加大宣传力度,诱导社会向善,鞭笞为富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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