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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适度扩大投票表决回避范围,加重中小股东自我保护筹码
□ 彭 芃
持股占比仅占0.11%的股东可能否决董事会议案吗?这个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在实施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后,在长征电气一次股东大会上变成了事实。
在日前长征电气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出一项涉及8000万元的关联担保议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持股占总股本千分之一的小股东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力,否决了该项议案(见本报3月26日报道《长征电气上演“蚍蜉撼大树” 关联担保被持股千分之一小股东否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制度,是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投资者应该更积极地拿起这一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一般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对外担保上出现得最多。大量事实证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允的关联交易能促进市场的运行,规范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意义重大。证券市场历史上就有过很多次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依靠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正是这个制度的实施,才有了股东会上“蚍蜉撼倒大树”现象的出现。
实际上,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一股独大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层还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如2004年底实施的类别表决制度,就有效地防止了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的行为,在接下来的股改过程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利用关联方回避等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参与各方都还有改进的余地。
作为一个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就不能置之不理,而是需要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动向,对于上市公司重大的投资决策和关联担保等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就不去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要积极地去参与。
作为上市公司来说,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不对称性,应该加强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借助于独立第三方以中立、专业的角度客观地进行评价关联交易,并披露该评价意见,通过独立董事报告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披露、独立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等方式,使中小投资者得到详实的信息基础,以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判定,减少其投票时的盲目性;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于应回避人的具体情况、回避原因、不回避的例外情况等,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投资人。
作为监管者,对于由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而给中小股东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关联交易,可以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决议或者要求赔偿。
此外,还可以考虑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如高管薪酬等,在讨论时也可以实施相关方回避制度。
投资者期待着在一个健全的制度之下,有更多的“蚍蜉撼大树” 现象出现。若如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上市公司治理也将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