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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现将福州市国有燃气企业50%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福州市煤气有限公司和福州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各50%股权,向同一受让人一并转让。若受让申请人为境外企业法人,只能受让其中49%的股权,另1%的股权由与其组成受让共同体的境内不具有外资成分的非关联企业法人受让。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福州市煤气有限公司概况
福州市煤气有限公司是福州市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的企业,其前身为福州市煤气公司,注册资本为48,837.61万元,是福州市LNG项目业主,LNG项目达产后供销气量为14万吨/年。
2、福州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概况
福州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是福州市经营瓶装液化气和管道液化气的企业,其前身为福州市液化气公司,注册资本为5061.92万元。
具体情况受让申请人可通过尽职调查以及查阅转让文件、评估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
三、转让标的所有人
转让标的所有人为福州市新榕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行为已获得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让申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
2、受让申请人最近一期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受让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记录,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授信凭证的额度不低于10亿元或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4亿元(或等值外币)。
4、受让申请人具有五年以上国内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业绩,在国内至少拥有一家供气规模达到10万户以上的运营正常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且经营业绩良好。
5、受让申请人应在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向转让人指定账户缴存受让申请保证金1500万元人民币或220万美元。
五、公告截止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
六、转让文件购买时间及地点
购买时间:2009年4月1日至4月23日,每天8:30 ~17:00时(北京时间)。
地 址:福州市广达路106号九层
联 系 人:陈先生、张小姐
电 话:(0591)83339823、83339812
传 真:(0591)83318229
邮 编:350005
以上详细信息请查阅本中心网站:
WWW.FZCQJYZX.COM或与联系人具体联络。
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