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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明确出资人 财政部充当“金融国资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2日 19:5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程元辉 熊 毅 上海报道

   财政部发文把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纳入自己管辖范围。

   3月17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办法》的出台,上海财经大学陆世敏教授表示,财政部是金融国有企业出资人,财政部行使金融国资股权转让监督是出资人资产监督,这实际上是“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曹啸认为,此前国家金融国资的监管权由财政部、中央人民银行、金融办和证监会、银监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多方执行,现在金融国资转让审批权统一归口在财政部,财政部出资监管角色正式归位。

  出资人角色归位

    中信证券金融首席分析师杨青丽告诉记者,金融国资涉及范围比较广,资产监督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在多数情况下,中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市场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和金融办等行政机构都会行使金融国资转让监管权。

   曹啸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金融危机以来,国家更注重金融资产风险防控,尤其是金融国资转让风险更大,但金融国资一直是行政直接划拨行为,同时面临多头监管,无法控制实际风险,《办法》为金融国资转让提供了有效的市场途径。

    陆世敏指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将更注重市场行为监管,它们不是出资人,无权监督管理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这是监管角色错位。”

    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陆世敏认为,财政部行使的是出资人角色对金融国资进行监管,一定程度上类似于“金融国资委”的监管角色。

    曹啸也表示,《办法》的出台实际意义就是财政部出资监管角色归位。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财政部是金融国有企业的最终出资人,有权力对承担金融国资转让进行审批和监管。”

    《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对金融国有企业监管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同时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非市场定价机制

    财政部财经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表示,《办法》出台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稳定金融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国资转让规定从无到有,最大优点是金融国资转让价格量化机制。

    《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国有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对上市金融国有企业则规定,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总股本5%的,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曹啸认为,金融国资转让定价机制是缺少市场行为的,金融国资进入市场交易,就应该遵循市场定价机制,显然《办法》不是为了金融国资进入市场交易设定的,而是为金融国资转让提供规范路径,实际上,国家也在不断探索金融国资管理。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对金融国资监管曾颁布多个文件,主要为防止金融国资流失展开。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颁布《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进行了解。

   2007年,财政部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实施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8年1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今年除了《办法》即将实施,备受关注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年内通过审批进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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