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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17日以答记者问形式披露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部分细则。地方债将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审批。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各地关心的2000亿地方国债份额如何分配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在2000亿元总规模内,根据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规模、地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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