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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群众将证券打非维权进行到底

  3月12日,证券时报·时报在线进行了“3·15维权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首场网络直播

  主持人: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主讲嘉宾: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张远忠律师

  本周四,证券时报·时报在线“维权3·15—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在北京演播室进行了首场网络直播。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做客此次论坛,重点讨论了证券“打非”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维权问题,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共鸣,根据统计,论坛讨论时间段时报在线网站的访问量创出新高,1个小时内投资者提出的各类问题多达百条。

  众所周知,周日即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各种非法证券活动频有发生,其诈骗手法也形态各异。对此,投资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于这些普遍关心的话题,二位律师与网友进行了精彩的交流与互动。

  非法证券活动,就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发行和侵权的活动。通常分为两种,即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

  非法证券活动的含义

  主持人:“打非”到底是指什么,也许很多网友都不太清楚。简单说,就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呢?

  张远忠:所谓非法证券活动,就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发行和侵权的活动。通常把它分为两种,一个就是非法发行,另一个是非法经营。非法发行表现形式就是各种非法发行的原始股,当你看到各种广告和信息向你推荐某某公司正在发行某种股票,而且即将到海外上市的时候,那么可以认为,这样的发行方式就是非法发行原始股;第二种方式就是非法性经营,通常意义上的股票承销,代理买卖,和非法的证券活动咨询。

  主持人:非法证券活动与合法证券活动的区别表现在哪里呢?

  张远忠: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国家股票证券的发行和经营,都是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如果说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公司都不能公开发行或者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有两个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涉及人数超过200人。如果说这样的发行方式没有经过批准,就是违法。

  非法经营活动就是非法进行咨询,或者代客理财,这类活动也是受原则规范和管制的。任何证券公司没有经过批准,自行买卖某种股票,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推荐该股票,都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

  包装———推介会———传销,通常是原始股销售的三部曲。

  原始股销售的欺骗手段

  主持人:原始股问题是“打非”的核心,也是难点。杨律师能否给我们简单介绍下非法发行销售原始股的问题?

  杨兆全:非法证券活动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烈的欺骗性。原始股问题中,所有的受害者在买入原始股时,无疑听到的都是这家公司大概6个月到一年之内要上市。现在你以三块钱,或五块钱买入,半年或一年以后都是十美元以上的高额回报。

  主持人:截至去年底,“打非行动”不断传来好的消息,原始股维权也取得一些实质性进展,比如可以称原始股维权首场胜利的陕西杨凌亨泰案件等。那么,原告是如何上当的?或者说,被告陕西杨凌亨泰公司和股东陈鹏程,及中介融四海国贸桥分公司等,是通过一些什么方式来欺骗原告的?

  杨兆全:我个人认为,欺骗性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特征。杨凌亨泰公司和中介公司勾结,先对公司进行包装,说这个公司即将要进行海外发行上市。这样一来,通过中介公司不断发展他们的会员,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且,进行一些欺骗性的讲解,特别请某些所谓专家进行投资理财,海外发行的讲解吸引注意。比如,介绍我们国内一些在海外发行成功的例子。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传销。先拉一批人进来,很多是以招聘的方式。比如,成立大型的金融投资公司,需要大批的人员,招聘数量一般是200人以上。首先,进行一个星期左右的洗脑教育。洗脑以后,一般要推荐这些人买股票,买完以后再让他们拉自己的亲戚、朋友来买。通过层层传销的方式,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都纷纷加入进来。这些人不断拉会员、做提成,这个队伍就越来越大。

  主持人:杨凌亨泰案的胜利给了投资者很大的鼓舞。该报道在证券时报刊登后,也有投资者给报社打电话,表示振奋人心。请对目前原始股维权的进展进行一下小结吧。

  杨兆全:的确如此,目前原始股维权取得了一定进展。进展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四部委文件出台以后,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绝大多数法院受理了律师团代理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成立之初,法院是根本不受理这类案件的;其次,有些法院,如陕西省杨凌区法院已经做出了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判决非上市公司转让原始股违法,应将投资款全额返还给投资者;第三,公安机关打击原始股非法犯罪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大批非法代理转让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被判处刑事责任,其非法所得被没收,有些当事人已经拿到了一定比例的赔偿。

  主持人:结合律师团接手的民事诉讼,和各地证监会查处案件,张律师对原始股骗局的特点和表现形式进行总结。

  张远忠:好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是,首先,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者都是对投资者虚构一个能够非常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同时购买相应的股权;其次,受害者往往是中老年多一些,这些人往往都缺少一些相关的投资知识;第三,从地区分布来看,受害者往往都是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违法者往往是在东部发达地区。还有一点就是传播方式往往是一种网络形式,这都是一种欺骗的传播途径。

  如何贯彻落实四部委文件,一方面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诉讼方面、证据材料方面做得更加细致;另一方面,当地有关部门和领导,抱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来推动解决这个问题。

  原始股维权如何取得成效

  主持人:原始股维权之路是否一帆风顺?那么,在维权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

  杨兆全:最大的困难就是四部委文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四部门通知虽然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是在现实中却被各地有关部门以各种手法束之高阁,没有得到落实。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绝大部分的法院仍然拒绝受理原始股民事案件全国的原始股案件,主要集中在陕西、四川和黑龙江。涉及的法院主要有陕西雁塔区法院、杨陵区法院、黑龙江哈尔滨宾县法院、四川成都金牛区法院。其中,陕西雁塔区法院一直拒绝受理。从2008年1月,杨陵区法院在四部委通知下达后开始拒绝受理。黑龙江哈尔滨宾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又裁定原始股民事诉讼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四川成都金牛区法院裁定案件由司法部门处理。这样,四部委通知所提到的原始股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规定,被各地方的法院拒绝执行。

  其次,有的法院判决认定原始股转让合法。陕西省杨陵区法院受理了部门原始股的民事诉讼,此后该法院对投资者起 诉杨陵科元、中科航天等公司的诉讼进行了审理。这是全国少有的对原始股民事案件作出实质判决的案例。最后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法。2008年6月,在四部委《通知》下达半年后,咸阳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始股转让合法。这种判决,与四部门《通知》和《证券法》明显不符。

  第三,大部分违法企业仍然还在进行“海外上市”的活动。目前,绝大多数涉及非法发行和转让原始股的非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相反还在继续进行“海外上市”的各项工作,并要求投资者进行换取海外股票的工作。这些问题,没有任何部门出来阻止。四部委通知认定原始股转让违法,并要求非法企业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事实上没有得到落实。

  第四,法院拒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失去索赔的最后希望。在“打非”过程中,一些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被查处,并被公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受害人提出了附加民事赔偿诉讼的要求,但是各法院一律拒绝。

  主持人:如果原始股维权想取得真正的成效,二位律师有哪些建议?

  张远忠:首先,法院立不立案,为什么会出现不立案的情况?是不是执法不严格;其次,地方政府出于财政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可能对这些法律的执行上有所障碍。所以,我觉得关键是法律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和司法部门执法要落实,这是最关键的问题。第三,法律层面上,在现有《证券法》、《公司法》基础上,能不能针对原始股非法经营问题,通过证监会和最高法院协商,把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立案条件,在四部委的文件之上深入到司法解释层面。这样,各个地方在贯彻的时候就更好执行。

  杨兆全:从法律法规来讲,张律师刚才也提到,已经是很清楚很明确了,那么关键就是有关地方的法院和司法机关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那么如何贯彻落实呢?一方面需要我们法律的专业人士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诉讼方面、证据材料方面等等做得更加细致;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当地的有关领导,甚至是比较高层的一些领导,抱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来推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原始股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话,那么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形象都是非常有利。

  非法证券咨询、收取会员费及“李鬼”公司,均是非法经营证券活动具备的特征。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特点

  主持人:好的,刚才二位律师对原始股维权做出比较系统的阐述。正如我们一开始介绍,证券打非除了原始股问题之外,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也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它又有哪些特点和表现形式呢?

  张远忠:非法经营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非法证券咨询,即个别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开展证券咨询业务,骗取咨询费;其次,一些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收取会费为名,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诈骗投资者钱财;第三,冒用合法机构的名义或冒充证券公司或其下属机构人员,诱骗投资者按其指示进行股票交易操作,获利后按一定比例分成。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并且其传播的途径和方式非常广泛,包括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短信、公开劝诱及互联网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主持人:刚才张律师谈到利用网络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根据了解,这成为近年来的新形式。那么,它具体又有哪些特点呢?

  张远忠:从证监会掌握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设立网站,以“推荐暴涨黑马”、“暴涨牛股名单”等欺诈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推荐股票、在线咨询或者代客理财,采用收取会费、收益分成等方式非法牟利;二是不法机构和个人冒用证券公司名义,设立与证券公司名称相近的网站,招揽客户,混淆视听,欺诈投资者;三是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论坛、QQ群、博客、股吧等作为营销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招揽会员或者客户,进行个股推荐、代客理财或者营销软件,获取非法收入。此外,一些门户网站、财经网站为非法证券网站提供链接或者发布广告,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传播渠道和便利。

  比方说,建议明天某时某刻买什么股票,多少价位买多少股。当时买的时候,这个股票保持在某种位之内你买进,买进之后股票出现拉升,给投资者的感觉是这个机构确实有内部信息。这时,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希望你投资更大资金,第二天他会拉升股票,让你继续获利;如果说他想用老鼠仓的方式,第二天股票就直接下跌,两种方式都是典型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形式。

  提高鉴别和认知能力,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受害者的民事维权的能力。

  三招防范和识别非法活动

  主持人:回过头来反思下,为什么一些投资者,会上当受骗?作为一般投资者,如何防范和识别这些非法活动呢?

  杨兆全:根据不同的非法活动形态,需要我们具体地分析。比如老鼠仓问题,像操作市场的问题,包括虚假陈述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投资者是无法防范的。那么,对这些非法活动,就是重在打击。

  对于原始股的问题、非法咨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预防手段,就是投资人要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最简单的道理,如果说这些非法咨询的人,自己能够预测到明天哪个股票涨,后天哪个股票涨,他就不用在这儿挣咨询费了。

  对这种非法证券活动,我认为还是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大家对其骗术有清醒的认识。对于这个情况,怎么来减少大家上当受骗的几率呢?媒体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更广泛地宣传,让普通的人都能够看得到,看得懂,自然而然就有免疫力。

  张远忠:我补充一点,除了投资者意识上的问题,监管问题也很重要。监管者能否把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因为有时会有一些内幕信息来欺骗投资者。之所以会有那么多内幕信息,虚假信息,跟咱们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的传播出去也有一些关系。

  主持人:从前面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管理层对这一块还是非常重视的,也一直强调投资者教育。在自我保护方面,管理层和个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远忠:刚才讲到,首先不要相信天上有馅饼,然后自己要投资证券股票,要加强学习。买一些比较正规、有水平的书籍多看看,提高自身投资者的水平。另外,多从国家正规媒体,正规途径上获得信息,比如《证券时报》、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网站等,这样会比较好。当获得某种信息的时候,在投资决策之前做一些咨询。把相关信息收集完整,同时对上市公司做深入调查,包括历史资料和当前经营状况的问题等,多掌握信息之后再进行投资。

  作为管理层,一定要把一些合法的东西,值得披露的东西及时披露,发现违法情况则要及时惩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典型的具有说服力的事件,美国的《证券法》颁布之前,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也很多。但是该法律颁布之后,赋予投资者民事保护权利,即投资者可以民事维权。这样一来,投资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违法的成本相应提升,证券违法活动自然大量减少。

  杨兆全:为什么有时会感觉有些非法活动越打击越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受害者的民事维权的能力还特别弱。行政部门所能处罚到的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我们这些受害者能够获得民事赔偿权利,这些违法者就会更加掂量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民事责任能够得到保护的话,广大投资者就是监管人。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对违法者进行监管。这种监管能力,比我们监管机构的力量会大很多。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立证券领域的投资者保护协会等措施,将维权工作开展得更顺利。

  后续维权工作展望与期待

  主持人:面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证券法制建设的新进展,二位律师能否就后续的维权工作进行展望?

  杨兆全: 对于原始股维权,虽然目前困难比较多,但是我还是抱着一个比较谨慎、乐观的态度。乐观一方面来自监管部门,现在对问题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力度也越来越大。因为原始股的问题处理好与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对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而且,据说,他们在工作上也有很多新举措,包括证监会会到西安、哈尔滨、成都这些地方督办这些案件。我想,监管部门有这么大的决心和具体的行动,会对推动原始股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大帮助作用。

  从效率来讲,越来越多的中介公司非法发行的股份公司大股东,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或处于正在追究的过程中。包括哈联创这个案件,进行原始股销售中介公司,前不久已经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个消息是在今年2月底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从2008年至今,四部委的文件的确在发挥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违法者受到处罚。

  张远忠:刚才杨律师谈到管理层认识有很大提高,我们也感到很欣慰。但是,个人认为,其支持力度和进度可以更大一些。比如不久前我们处理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件的索赔中,就发现一些问题,即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没有对相关的数据,如违法日期作明确公布。因此,我认为,行政处罚书能不能像法院判决书一样,把事实描述更清楚一些,更细化一些。最后,我建议建立证券领域的投资者保护协会。这样一来,投资者维权时能受到协会支持,维权工作也会进行得更为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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