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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机制规范外资撤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1日 04: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朱茵

  

  金融危机的持续,使得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在国内引起关注。近日,几位接手过韩资、港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律师都表示,外资非正常撤离跨国追究并诉讼有一定难度,国内企业需要更多的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非正常撤资,最初引起关注的是外商独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有资料显示,仅山东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

  如何应对在特殊背景下发生的特殊民事诉讼?律师建议:首先是中方投资人必须注重收集外商撤资的确切证据,重要证据可以进行公证。这是进行法律追究的前提。其次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相关利益方要协助法院查找非正常撤离外商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三是要善于运用司法协助手段进行跨国追债。我国已与61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即使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也可以通过正常外交途径解决权利保护问题。若进行跨国追究,最好在当地聘请律师,以方便法院的执行。

  2008年12月,在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指引》还强调,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不过,不少律师认为,《指引》更多的是起宣示性作用,告知供货商、有其抵押物的银行、债权人、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等相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民商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启动跨国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性不大,大多数要通过《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来解决。目前,我国只和20余个国家签有条约,而中国许多重要的贸易伙伴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恰恰不在其列。即使能够启动诉讼,这个过程也是相当漫长的,所以真正要进行跨国追责还有很多实际的困难。

  为此,有专家建议:对于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起包括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救济在内的一整套过程性法律防范机制。例如,建立企业债务预警与报告机制。严格执行劳工者工资保护制度,对于非正常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外资企业,由相关主管机关发出该企业非正常撤离预警。建立企业资产处置与转移预警与报告机制,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债务状况异常的外资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转移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建立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担保机制,外资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有非正常撤离嫌疑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该外资企业投资人提供必要担保,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临时查封其在中国国内的其他财产。

  除以上几种防范机制的建立之外,由于肇事的外资企业所欠债务,特别是拖欠员工的工资等,最后都有可能由当地政府承担。所以,我们的相关管理部门还可以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做法,建立一个外国投资相关利益人保护基金,外资从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交入基金,由银行进行托管,一旦发生非正常撤离情况,这个基金可以给劳工一定的保障和补偿。而且由于这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比较强,还可以取得代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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