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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的(2008)深宝民二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宝安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2日,深发行宝安支行与实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发宝安贷字第20060812001号贷款合同,约定深发行宝安支行向实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59万元,由饲料公司、西部公司和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件相关情况已在2008年4月4日、2008年6月20日、2008年7月26日的临时公告和2007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
二、进展情况
因实业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深发行宝安支行全部的贷款本息,深发行宝安支行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在审理后做出(2008)深宝民二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实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深发行宝安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含罚息,截至2008年5月19日数额合计209294.82元、复利10055.29元,其后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
2、饲料公司、西部公司、本公司对实业公司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实业公司追偿。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将增加本年的利润-34610.29元。
四、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宝安法院(2008)深宝民二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