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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2008年7月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于近期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200277),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认定有效期三年。公司收到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08年(含2008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助于公司降低税负。
公司正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落实上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