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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学毅
截至2月28日,沪深两市已有159家上市公司披露年报,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下降。尽管如此,仍有85%的公司职工薪酬增加,尤其是高管薪酬更是出现猛增态势。在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高管猛加薪酬的事实令投资者难以接受,其背后是一种对股东利益的掠夺。
从国际背景看,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欧盟国家都纷纷指责金融企业高管的过高薪酬是导致危机的原因之一,纷纷出台了限制金融高管高薪的措施。从国内背景看,去年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6600万天价年薪掀起金融高管高薪争论的高潮,今年国泰君安人均百万年薪又使得这一争论更加白热化。随着2008年报的集中披露,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增长的不和谐现象更为突出。
据《证券日报》数据部最新统计,159家公司合计实现净利润277.33亿元,同比微增4.95%;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3299元,同比下降12.89%。令人担忧的是,75家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甚至亏损。
然而,上市公司职工及高管的报酬并没有下降,159家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合计235.05亿元,同比增长33.05%;更不能服众的是,有近7成的业绩下滑公司的高管2008年都获得了加薪,其中近20家公司高管薪酬增加1倍以上。
比如三安光电,2008年业绩下滑85.07%,但高管薪酬达89.44万元,同比增幅517%。从行业特征看,房地产、医药生物成为高管薪酬水平提升最快的两大行业,其中13家房地产企业高管薪酬平均涨幅高达101.31%。
这些业绩下滑但高管薪酬不断增长的公司,直接对目前薪酬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全体股东是出资人,是产权所有者,而全体职工则是公司的雇员。作为公司的经理和高管,他们在本质上应该是董事会雇用下的“打工者”。高管超高年薪实际上是对股东利益的掠夺。
那么,如何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笔者认为,高管薪酬需要结合五个方面来制定。
第一,要与国情相结合。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一重要参照:2007年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按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计算,我国企业高管最高年薪不应超过30万元。目前美国金融高管年薪限制在50万美元,相当于普通职工的12.5倍;德国限薪在50万欧元,也相当于普通职工12倍左右。
第二,应该跟公司经营状况、业绩保持正比例关系。上市公司高管对业绩贡献率到底有多大,确实很难“计算”,不过高管的贡献率决不能估计过高。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高管薪酬才能增长;上市公司业绩下降,高管薪酬也必须下降。与公司业绩变化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但能让高管获得一定激励,也能相应承担业绩下滑的责任。
第三,与上市公司分红挂钩。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明确提出了30%的要求,因此在高管薪酬与分红挂钩时,可参考将30%的分红比例确定为基准分红比例。如此以来,“铁公鸡”的高管们拿高薪的现象就不会出现了。
第四,要考虑高管薪酬与内部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这要根据企业内部情况,在国家统一规范范围内执行。我国出台的“限薪令”已经明确了高管薪酬与员工最高差12倍的限定。
第五,股东对高管薪酬应有更大发言权。高收入不是罪,关键是要取之有道,光靠公司内部制订薪酬标准和监管还不够,还应该采取其它措施,征询股东意见。向股东披露详细的薪酬方案,让股东在高管薪酬方面有更大的发言权,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和传媒的监督作用,以约束高管薪酬在多数人可接受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