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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中校
深圳为促进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政府日前出台《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指出,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经确认符合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后,按国家有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据介绍, 深圳设立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该资金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深圳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实行报销制,非上市公司根据改制、挂牌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以补助形式,一次性拨给非上市公司。其资助标准分为改制资助和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可获最高资助30万元人民币,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可获资助150万元人民币。
根据规定,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转板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继续享受市政府给予的相应阶段的资助,但企业不得将同一项支出申报两种及以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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