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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股份法院判决终止履行还贷

  证券时报记者 向 南

   本报讯 在已还款2000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金城股份(000820)终止执行其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其余欠款,金城股份对交行锦州分行其余的借款本息约4890万元成为公司2009年债务重组利得。

   2002年11月27日,交行锦州分行与金城股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63万元,利率为月息5.31‰,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金城股份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4年12月,交行锦州分行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要求判令其偿还本金及利息。2005年5月9日,辽宁省高院判决公司偿还交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因资金紧张,金城股份一直未能履行判决。2009年1月4日,金城股份筹集2000万元现金偿还交行锦州分行。2009年1月13日,金城股份接到辽宁省高院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已偿还2000万元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裁定终结执行2005年的判决,交行锦州分行对该裁定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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