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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09年1月1日,随着着新年的脚步,保险业也迎来新的分类监管制度,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保监会在官方网站称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产险、寿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罗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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