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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 03:10  证券日报

  朱宝琛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的调整及具体实施时间。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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