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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将出台 股东须具持续出资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9日 03: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于勇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在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的资信状况、资本实力等标准,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行为。

  他表示,要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完善问责制度,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运作入手,规范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防范内部人控制、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结合分类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完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制度,制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制度,包括集团海外资产。

  吴定富指出,要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贯彻落实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市场风险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为目标。

  吴定富批评说,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和管理没有跟上的情况下,非理性铺设分支机构,尤其是大量设立营销服务部,随意撤并机构,管理涣散,加剧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据悉,保监会下一步将以加强营销服务部监管为切入点,对机构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完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逐步探索形成新形势下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机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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