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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7日 05:1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代码:000931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08-07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19日书面发出,2008年12月26日会议以通信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5名。董事黄光裕先生、许钟民先生因接受调查未出席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易永发先生因外出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上述董事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2008年12月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与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北京力鸿兴业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兴业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就上述房屋和车位不足抵偿的部分,董事会同意2008年12月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与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其股东力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两家股东合并持有金鼎丰园物业公司100%股权,并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签署的《协议书》。

  上述债务重组内容详见本公司当日公告2008-074号《债务重组公告之一》。

  2、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2008年10月15日公司与北京兴林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董事会同意2008年10月17日本公司与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力鸿花园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合同》。

  上述债务重组内容详见本公司当日公告2008-075号《债务重组公告之二》。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廿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08-07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公告之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与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北京力鸿兴业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兴业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一、交易概述

  2006年4月6日,中关村建设、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①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共同向中关村建设偿还6,600万元;②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600万元,力鸿兴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③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50万元,力鸿兴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总共须向中关村建设偿还8,350万元。同年4月7日,三方对以上《还款协议书》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均未履约,故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司《2007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相关章节)。

  2007年2月6日,中关村建设、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三方一致同意以力鸿兴业公司的力鸿花园项目1#、2#、5#楼14套房屋及民福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力鸿花园项目地下车库292个车位抵偿对中关村建设的债务。

  2008年12月,中关村建设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以力鸿花园项目1#、2#、5#楼14套房屋;民福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力鸿花园项目地下车库290个车位;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的关联企业北京金鼎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力鸿花园分公司(以下简称:力鸿花园分公司)在力鸿花园项目的收益抵偿对中关村建设的债务85,631,135.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以及中关村建设垫付的评估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一: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华园饭店写字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经济信息咨询。

  注册号:1101051158150;

  税务登记号:110101600066177;

  成立日期:1993年6月1日。

  房地产开发是民福房地产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成立至今先后开发兴建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的华福楼项目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的力鸿花园项目。截至2004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547,702,657.01元,净资产-64,863,356.55元,利润总额-1,223,341.95元,净利润-1,223,341.95元(以上数据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报表)。

  民福房地产公司书面承诺:

  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拖欠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85,631,135.40元债务。除此之外,民福房地产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除因逾期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6年11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外(该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用于抵偿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85,631,135.40元债务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对方二:北京力鸿兴业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育树三条8号星座宾馆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

  注册资本:8,279.4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内的普通公寓;物业管理等。

  注册号:1100001645254;

  税务登记号:110104101618424000;

  成立日期:1997年7月31日。

  房地产开发是力鸿兴业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成立至今主要开发兴建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的力鸿花园项目。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80,606,077.00元,净资产56,525,836.10元,利润总额-223,256.20元,净利润-223,256.20元(以上数据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报表)。

  力鸿兴业公司书面承诺:

  力鸿兴业公司和民福房地产公司拖欠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85,631,135.40元债务。除此之外,力鸿兴业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除因逾期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7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外(该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力鸿兴业公司和民福房地产公司用于抵偿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85,631,135.40元债务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对方三: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投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曲风;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项目、餐饮娱乐、信息业、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销会。

  注册号:1100001513587;

  税务登记号:110105633705414;

  成立日期:1998年7月8日。

  截至2008年11月30日,力鸿投资资产总额146,528,461.43元,净资产28,454,588.70元,利润总额1,959,346.20元,净利润1,939,846.20元(以上数据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报表)。

  力鸿投资书面承诺:

  力鸿投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力鸿投资所持金鼎丰园物业公司5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对方四:天津中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鸿)

  住所:天津开发区翠园别墅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材批发兼零售;咨询服务;投资咨询(证券、期货除外)等。

  注册号:1201911500312;

  税务登记号:120115103096519;

  成立日期:1993年1月19日。

  截至2008年11月30日,天津中鸿资产总额63,443,640.44元,净资产5,098,041.91元,利润总额-35,611.92元,净利润-35,611.92元(以上数据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报表)。

  天津中鸿书面承诺:

  天津中鸿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天津中鸿所持金鼎丰园物业公司5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抵债标的力鸿花园项目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简介

  力鸿花园: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地处北京市东北三环内,地理位置优越,系由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公寓用途。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21,729.68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60,654.90平方米(上述数据依据涉评(2008)081号法《房地产估价报告》)。

  北京金鼎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惠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注册号:1101051503970;

  税务登记号:110105101197324;

  成立日期:1995年2月25日。

  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前身为北京力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三级。该公司设立了力鸿花园分公司,对力鸿花园项目进行物业管理。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鼎丰园物业公司资产总额25,074,951.52元,净资产5,962,168.00元,营业收入12,196,517.29元,利润总额198,268.27元,净利润141,263.26元。

  截至2007年12月31日,金鼎丰园物业公司资产总额25,065,614.49元,净资产6,097,064.00元,营业收入14,202,168.87元,利润总额163,211.86元,净利润163,211.86元。

  截至2008年11月30日,金鼎丰园物业公司资产总额25,717,811.42元,净资产6,169,261.39元,营业收入11,269,053.43,利润总额258,489.18元,净利润258,489.18元(以上数据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报表)。

  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书面承诺:

  该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关村建设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以力鸿花园项目1#、2#、5#楼14套房屋;民福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力鸿花园项目地下车库290个车位;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的关联企业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在力鸿花园项目的收益抵偿对中关村建设的债务。经三方共同确认,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共欠中关村建设债务85,631,135.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以及中关村建设垫付的评估费。

  1、力鸿兴业公司已将用于抵债的力鸿花园项目1#、2#、5#楼13套房屋对外销售,所得价款10,823,505.30元已支付给中关村建设。

  2、北京鸿天涉外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用于抵债的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和290个车位进行评估,并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涉评(2008)081号法《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时点为2008年5月15日,报告自出具之日2008年11月7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

  (1)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建筑面积:115.10平方米)的评估值为1,670,000.00元,该房屋已交付中关村建设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自本《和解协议》签订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不得将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向除中关村建设以外的其他方转让、抵押,尽快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待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中关村建设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后,方视为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按评估值抵偿了该部分债务。

  (2)地下车库290个车位,每个车位评估值为200,000.00元,290个车位价值58,000,000.00元。上述290个车位尚未交付中关村建设。

  鉴于力鸿花园项目地下车库尚未完成竣工手续,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应配合中关村建设完成竣工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且中关村建设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拥有地下车库290个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后,方视为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按评估值抵偿了该部分债务。

  《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应将290个车位移交给中关村建设,并配合中关村建设办理竣工手续,将290个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至中关村建设。

  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上述用于抵偿对中关村建设债务的房屋及地下车位总价值为70,493,505.30元。

  3、上述房屋及车位不足抵偿的部分,三方同意,以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的关联企业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在力鸿花园项目的收益进行抵偿。

  特别提示:

  如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因民福房地产公司不具有完全所有权等原因不能过户给中关村建设,或中关村建设不能享有290个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则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应另行提供其他等值且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车位或其他财产用于偿债。如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虽已披露,但未签署放弃债权声明书,对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在力鸿花园项目的收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中关村建设有权要求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立即承担还款责任,并赔偿中关村建设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如有违反上述的行为,中关村建设有权按照经公证的并具有强制力的《还款协议书》(公证书编号:〔2006〕京证经字第08900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评估费用由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承担。

  就以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的收益抵债问题,中关村建设与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其股东力鸿投资、天津中鸿(力鸿投资、天津中鸿持有金鼎丰园物业公司100%股权,并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四方签署《协议书》。协议约定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在力鸿花园项目收益权的抵债事宜:

  1、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以力鸿花园项目1#、2#、5#楼14套房屋及地下车库290个车位抵偿欠中关村建设的债务后,尚有15,137,630.10元的债务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中关村建设垫付的评估费未向中关村建设支付。

  2、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的全部收入,扣除相应税款、人员工资等有关项目后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抵偿15,137,630.10元债务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中关村建设垫付的评估费。

  3、中关村建设不承担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力鸿花园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力鸿投资、天津中鸿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力鸿投资、天津中鸿因持有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股息、红利由中关村建设享有。

  5、力鸿投资、天津中鸿同意将所持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中关村建设,作为本《协议书》的担保。

  6、本《协议书》生效后至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债务全部抵偿完毕前,力鸿投资、天津中鸿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中关村建设有权要求力鸿投资、天津中鸿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按照未偿还部分的20%向中关村建设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中关村建设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中关村建设收到力鸿兴业公司对外销售用于抵债的力鸿花园项目13套房屋所得价款10,823,505.30元,已冲抵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拖欠中关村建设的债务。

  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以下述资产补偿中关村建设力鸿项目前期开发投入,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评估值1,670,000.00元)和地下车库290个车位(评估值58,000,000.00元)以评估价计入存货。对金鼎丰园物业公司收益权将在取得收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以上事项将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欠款的清收体现出管理团队的勤勉敬业和经营能力,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公司长期拖欠中关村建设往来款,而且上述两家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管理团队通过反复接洽、磋商,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

  用于抵债的力鸿花园项目13套房屋,中关村建设已经收到售房价款10,823,505.30元;力鸿花园5#楼A101号房屋和地下车库290个车位的收回降低了该项目的库存成本;金鼎丰园物业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14.13万元、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16.32万元、截至2008年11月实现净利润25.85万元,该公司今后产生的收益有望为中关村建设进一步挽回损失。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12月,中关村建设与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2、2008年12月,中关村建设与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及其股东力鸿投资、天津中鸿签署的《协议书》;

  3、2008年11月7日,北京鸿天涉外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涉评(2008)081号法《房地产估价报告》;

  4、民福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2004年3月31日报表;

  5、力鸿兴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2005年12月31日报表;

  6、力鸿投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2008年11月30日报表;

  7、天津中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2008年11月30日报表;

  8、金鼎丰园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1月30日报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廿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08-07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公告之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公司与北京兴林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北京金鼎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一、交易概述

  2007年8月20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上海新东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①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督字第06704号和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共向本公司负有给付欠款本金余额20,482,561.03元、违约金1,845,375.19元、案件申请费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②计至2007年12月31日,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督字第06704号和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共应向本公司给付的欠款合计27,606,404.30元,其中:第06704号《支付令》项下12,820,733.73元,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14,785,670.57元。

  2007年8月29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代偿债务协议》,金鼎丰园物业公司自愿以其受让的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等产权以评估价值代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向本公司偿还第06704号和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的债务。

  2008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以其受让的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等产权以评估价值代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向本公司偿还第06704号和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的债务。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接收了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成为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日,本公司与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力鸿花园分公司(以下简称:力鸿花园分公司)签订《北京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合同》,本公司向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出租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物期限为10年,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一:北京兴林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华园饭店写字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

  注册资本:5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注册号:1101051509268;

  税务登记号:110101633794955000;

  成立日期:1997年1月2日。

  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书面承诺:

  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拖欠本公司20,482,561.03元债务。除此之外,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之内,该公司除因逾期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5年6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外(该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对方二:北京金鼎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当日公告2008-074号《债务重组公告之一》。

  三、抵债标的力鸿花园锅炉房简介

  力鸿花园项目简介详见当日公告2008-074号《债务重组公告之一》。

  力鸿花园锅炉房供暖(热)系统: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力鸿花园锅炉房供暖(热)系统进行了价格鉴定,并于2007年12月29日出具京价(鉴)字2007第30865号《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本次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07年12月27日,鉴定结论有效期一年,随时间推移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亦需作相应调整):采用成本法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鉴定,鉴定标的的市场价格为27,574,900.00元。

  特别提示:

  锅炉房用地的取得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已汇集到锅炉房建筑物价值中,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应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因此,鉴定标的重置成新价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的价值,由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再向国家缴纳。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以其受让的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等产权以评估价值代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向本公司偿还第06704号和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的债务。

  1、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委托的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7年12月29日出具京价(鉴)字2007第30865号《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开始投入使用时间为1998年12月27日,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07年12月27日,价格鉴定结论为27,574,900.00元。

  2、代偿价值:根据《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确定的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投入使用时间、总使用年限和鉴定的重置价值为准,将已使用年限终止日改为2008年10月15日,据此计算出锅炉房及其设备在2008年10月15日的价值为25,955,673.44元。

  3、代偿债务: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以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在2008年10月15日的价值25,955,673.44元向本公司代偿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同意不再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06704号《支付令》项下的债务12,820,733.73元,该项下债务已全部清偿;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的债务13,134,939.71元,该项下的债务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尚欠本公司1,650,730.86元。

  4、按照相关规定,力鸿花园锅炉房建筑面积未被分摊到力鸿花园8栋住宅楼的销售面积内,但力鸿花园的土地面积已全部按力鸿花园8栋住宅楼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对于土地面积没有分摊给锅炉房的错误,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协调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纠正力鸿花园锅炉房的地籍分摊、努力办理力鸿花园锅炉房的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然后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在办理锅炉房的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过程中应补缴的锅炉房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公司承担。

  5、如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仍不能将力鸿花园锅炉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本公司有权决定不要力鸿花园锅炉房的产权,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应按力鸿花园锅炉房在2008年10月15日的代偿价值另行给付本公司等价值的货币。

  6、如因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金鼎丰园物业公司、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公司的原因或与上述四家有关的原因,致使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产权出现产权纠纷,且造成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产权之全部或部分财产权不能归属于本公司,则不能归属于本公司的财产按2008年10月15日的代偿价值,由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两方另行连带支付等价值的货币。

  7、放弃剩余债权:如力鸿花园锅炉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本公司名下,且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将力鸿花园的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本公司放弃在第19392号《支付令》项下的向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收取欠款1,650,730.86元的权利。

  就本公司向力鸿花园分公司出租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的问题,2008年10月17日,本公司接收了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并与力鸿花园分公司签订《北京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合同》。协议约定:

  1、本公司向金鼎丰园物业公司出租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物期限为10年,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公司已向金鼎丰园物业公司交付租赁物。

  2、租金标准的制订依据:根据《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对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计算的年折旧2,024,033.22元,将租金确定为2,024,000元,10年的租金为20,240,000元。

  3、租金支付:每个租赁年度(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的租金由力鸿花园分公司分两期支付给本公司,分别为:该租赁年度起始后的一个月内(即当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524,000元;结束后5日内(即次年11月5日之前)支付1,500,000元。力鸿花园分公司在一个租赁年度内对租赁物的经营利润不足2,024,000元的,第二期租金其可按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减去该租赁年度内第一期已支付租金的余额支付,未付部分作为欠款在以后经营利润超过2,024,000元的租赁年度中予以偿还。力鸿花园分公司在一个租赁年度内对租赁物的经营利润超过2,024,000元的,超过部分全部作为偿还以前租赁年度欠付本公司的租金或者作为以后租赁年度的预付租金。如力鸿花园分公司在一个租赁年度内对租赁物的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不足524,000元,其不得向本公司主张退回已支付的该租赁年度的第一期租金。

  4、违约责任:如租赁期内收到的供暖、供热费只能用于租赁物的运营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按月、年向本公司报告租赁期的经营情况,每月的财务报表在次月5日之前送给本公司,每租赁年度的财务报表在该租赁年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给本公司;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机构对租赁物的经营、管理进行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并积极配合和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如力鸿花园分公司违反上述约定,无论其在该租赁年度内对租赁物的经营利润是否达到2,024,000元,均应按2,024,000元支付年租金。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欠款以前年度累计计提坏帐准备14,579,092.5元,上述计提的坏帐准备可全部冲回。同时由于标的物租赁期间较长,租金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对差额部分公司暂不确认。该标的物在公司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将在取得收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独立董事认为:不考虑税收等因素,此次债务重组将影响公司当期利润14,579,092.5元,有助于公司提高2008年度盈利水平。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2、2008年10月17日,本公司与力鸿花园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租赁合同》;

  3、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价(鉴)字2007第30865号《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4、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说明;

  5、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督字第06704号《支付令》;

  6、2006年7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督字第19392号《支付令》;

  7、2007年8月20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上海新东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8、2007年8月29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的《代偿债务协议》;

  9、2007年11月1日,本公司与兴林源投资顾问公司和金鼎丰园物业公司签订的《代偿债务协议》补充条款。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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