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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科技厅于2008年12月11日发布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 科发高〔2008〕314号),通知中我公司被认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包括2008年),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 ,即按1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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