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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 02:11  证券日报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指出,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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