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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4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本所债券回购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债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

  111015

  01三峡10

  2

  111016

  01广核债

  3

  111018

  02电网15

  4

  111019

  02广核债

  5

  111020

  03华能1

  6

  111021

  03华能2

  7

  111022

  04首旅债

  8

  111023

  03中铁债

  9

  111024

  04华电1

  10

  111025

  04华电2

  11

  111026

  05粤交通

  12

  111027

  03石油债

  13

  111028

  05神华债

  14

  111029

  06豫投债

  15

  111030

  05泰达债

  16

  111031

  06鄂能债

  17

  111032

  06鲁能债

  18

  111033

  06铁道01

  19

  111034

  06铁道07

  20

  111035

  06节能债

  21

  111036

  07中关村

  22

  111037

  08昆建债

  23

  111038

  08西基投

  24

  111039

  08奈伦债

  25

  111043

  08湘有色

  26

  112001

  08粤电债

  27

  112002

  08中联债

  28

  112004

  08中粮债

  29

  112005

  08万科G1

  30

  112006

  08万科G2

  31

  115001

  钢钒债1

  32

  115003

  中兴债1

  截止2008年11月21日

  备注:除上述品种外,本所上市国债均可作为回购质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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