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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本所债券回购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债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
111015
2
111016
3
111018
4
111019
5
111020
6
111021
7
111022
8
111023
9
111024
10
111025
11
111026
12
111027
13
111028
14
111029
06豫投债
15
111030
16
111031
17
111032
18
111033
19
111034
06铁道07
20
111035
06节能债
21
111036
07中关村
22
111037
08昆建债
23
111038
08西基投
24
111039
08奈伦债
25
111043
08湘有色
26
112001
08粤电债
27
112002
08中联债
28
112004
08中粮债
29
112005
08万科G1
30
112006
08万科G2
31
115001
钢钒债1
32
115003
中兴债1
截止2008年11月21日
备注:除上述品种外,本所上市国债均可作为回购质押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