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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出最大罚单惩市场操纵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2日 01:08  证券日报

   没收操纵市场的北京首放法人汪建中违法收入1.25亿元并处相同罚金,武汉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及个人投资者陈杰同样因操纵市场案被处以严厉行政处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21日对媒体通报了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新兰德)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其中,对操纵市场的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开出的1.25亿元罚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开出的最大的也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罚单。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件与北京首放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对武汉新兰德及个人投资者陈杰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武汉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向陈杰提供股票买入建议,待陈杰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后,由朱汉东署名,以新兰德名义通过网络媒体和报纸等公众传媒公开推荐相关股票。陈杰则利用公开推荐所造成的市场影响,在推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股票牟利。自2007年1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通过上述建议、买入、推荐、卖出的方式交易操作了37次,武汉新兰德非法获利735万元,陈杰所控制的账户内非法持有的股票已被证监会依法冻结。

   经过调查和审理,中国证监会分别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武汉新兰德和陈杰的上述交易交易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已于近日分别依法对上这两宗操纵市场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送达当事人。

   其中,对北京首放操纵市场行为,决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757599.50元,并处以同额罚款。同时,按照《证券法》第226条的规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鉴于汪建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汪建中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另外,鉴于汪建中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中国证监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为没收武汉新兰德违法所得735万元并处相同金额的罚款,对朱汉东给予警告并处于30万元罚款,没收陈杰被证监会依法冻结的股票。鉴于朱汉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朱汉东证券市场禁入5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证券咨询活动是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咨询公司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自己专业技能为投资者服务,获取合法的收益。这位负责人表示,北京首放和新兰德操纵市场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调查的咨询机构操纵市场的案件,也向市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无论是非法机构还是持牌机构,只要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一旦发现就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就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希望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引以为戒,依法参与市场活动,共同遵守市场的秩序,保护市场正常交易。

  证监会对持股比例超5%而未披露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处罚

   记者21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日前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的当事人施永雷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已经送达当事人。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对施永雷、郁瑞芬账户违规买阳光发展股票行为启动了非正式调查,同年10月转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5月起,托管在光大证券某营业部的施永雷、郁瑞芬夫妇的账户开始大量买入阳光发展的股票,由施永雷决策和操作。到2007年6月7日账户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47%;6月7日至6月19日期间及6月25日,两账户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5.62%。在上述持股比例达到并超过5%时,施永雷和顾瑞芬夫妇一直未履行信息公告的义务。

   调查发现,中国证监会认定施永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对于持股比例达到并超过5%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施永雷是主要责任人。据悉,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施永雷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从证监会的监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在信息披露违规方面有两类问题比较突出,一类是为了规避要约收购义务,刻意隐瞒关联关系以规避5%必须信披的规定;二是一些投资人因为不熟悉相关的证券法规而没有披露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既有助于防范内幕交易,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大宗持股和收购行为是对上市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中国证监会对于刻意隐瞒一致行动人,损害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行为,一贯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严厉打击的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她也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时要注重学习法律法规,懂法守法依法投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避免不懂法对自身造成影响。(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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