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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全文详见C4版),新增6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2个信息披露要求。其外延的扩大,不仅能够提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更准确判断,同时也提升了证券市场融资的门槛。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公告主要是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的再次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相比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原有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在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列举项目、披露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明确有实用性,同时还增加了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公告还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进行了补充,由原来的15条增加到现在的21条,增加的6条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分析人士指出,作为一个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格。因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第14项,“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增加,将会起到提高证券市场融资门槛的一个作用。
此外,修订后的公告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严格,增加的“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和“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这两项都使公司更加自觉地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更加方便投资者阅读,同时也令投资者更加容易判断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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