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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经济负担,支持灾后重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机构监管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注册地在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免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对注册地不在受灾严重地区,但在该地区设有营业部的机构,按照减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灾严重地区所设营业部数量占机构总营业部数量的比例,减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
根据减免期限规定,2008年至2011年机构监管费减免额的计算基数分别是当年应缴机构监管费的45%、100%、100%和50%。
通知明确,已缴纳2008年全年机构监管费的机构,可申请将2008年应享受的减免额在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机构监管费中顺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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