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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法》为金融国资监管留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 05:2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张泰欣

  近日审议通过的《企业国资法》没有对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做出具体规定。权威人士指出,由于金融资产数量庞大,又涉及到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对金融国资的法律监管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因此该法特别留有空间,以后还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有待补充和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企业国资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其地位可以和物权法相提并论,所以对一些细节没有做具体规定。由于争议较大,加上目前金融危机让大家意识到对金融资产实施监管的重要性,因此三审稿才明确金融国资也适用该法。而一旦企业国资法与其他金融类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原则上应以《企业国资法》为准。

  据了解,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在世界的占比已由过去的1%上升到4%-5%。“由于金融资产的规模太大,又涉及到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所以该法为未来监管留下一定空间。”李曙光说。

  针对目前部分国有金融机构海外投资出现亏损的现象,法律学者刘俊海表示,目前没有明确条文对投资失误责任予以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早起草相关法律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面对金融海啸,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内部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只有加强内控,降低法律风险、道德风险,金融企业在面对市场风险时才能从容应对。

  中银律师事务所常务副所长李宝峰认为,目前国内各项金融监管条例中既有交叉,也有空白。在国际金融动荡时期,做好银证保互动,出台混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对于加速国内金融企业的国际化有重要意义。

  未来或成立“金融国资委”

  《企业国资法》提出,“国务院可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人士就此指出,这并未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监管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仍然是金融类资产的主要出资人。刘俊海认为,《企业国资法》并未对金融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做详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企业股权、债权利益的敏感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应该有特殊的法律规章予以规定,而不能在《企业国资法》中做泛泛规定。李宝峰也认为,金融企业经营的特点和风险与一般国有企业不同,因此在出资人、业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应该有专门规定。

  不过,李曙光表示,《企业国资法》虽然没有改变目前的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格局,但也说明,法律允许未来成立一个“金融国资委”来统一监督管理金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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