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部分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业务范围审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缩短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把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应当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1年”改为“超过6个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设置时间间隔,是为了控制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节奏,防止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张与其管理能力的提升不相匹配,从而防范证券公司快速扩张带来的风险,“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循序渐进”。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暂行规定》明确,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一般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此外,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规定》全文见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