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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金融国资适用企业国资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 05: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此前,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得不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应适用本法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法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总结前两次会议的内容,对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建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能适用本法;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本草案并未做出修改。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本次常委会可表决通过国资法。

  昨日,同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还包括食品安全法、邮政法、国家赔偿法等五部法律的草案。就食品安全法草案,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据悉,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专业合作社、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详细报道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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