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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限制股民买入权证纠纷案上海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张雪

  10月14日,首例因证券公司限制股民买入权证引发的证券交易纠纷案在上海开庭。原告认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限制其全部客户买入南航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并违约。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股民李美华起诉国泰君安证券侵权行为案。原告委托律师指出,2008年6月5日上午10时,国泰君安证券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限制原告买入南航认沽权证,之后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称: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期限为一天。原告指出,当日,除国泰君安外,无其他证券公司限制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国泰君安证券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与其他证券公司客户平等的交易权利。因此,原告认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平等交易证券的权利,已构成违法并违约。

  对此,被告的委托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证券既没有违法,也无违约行为。被告委托律师指出,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因此,为了控制风险,国泰君安公司限制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一天,这是在履行会员单位的监管职能。

  至于经济赔偿,原告委托律师指出,南航认沽权证当天的最低交易价格为0.52元,最高为0.73元,每份最高可盈利0.21元。原告的资金以最低价可购18922份。因此,原告当天因国泰君安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以最高价卖出盈利的3973.62元。对此,被告委托律师反驳,上述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都是原告假设的。原告委托律师同时指出,原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错误,而非经济上的补偿。因此,原告仅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赔偿1元的经济损失。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审判结果将于日后公布。一位多年办理证券行业案件的律师表示,近期权证纠纷案的数量出现上升趋势。虽然以前有过权证信息披露纠纷案和权证行权失败纠纷案,但本案是我国首例因证券公司限制股民买入权证引发的权证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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