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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西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自2008年10月10日起,在江西省公路客运票价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
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元;运营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元;运营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00元;运营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5元;运营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元。
由于公司主业为公路旅客运输,此次在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