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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为上市公司回购“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2日 04: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继放宽对上市公司股东自由增持限制之后———证监会再为上市公司回购“松绑”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无需审核

  ●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股份回购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拟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详见A4版),并自今日起至9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相较原有办法,《补充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对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取消相关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方式。

  此前不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作出修改,放宽对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限制,将自由增持的豁免申请由“事前”改为“事后”申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于增持和回购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重要变化,是与时俱进地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据悉,此前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备案式的行政许可,证监会自受理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而《补充规定》则针对以集中竞价方式的回购取消了上述行政许可,并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之后,在向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的同时,就可以公告回购报告书,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在推行市场化操作的同时,《补充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回购股份操作的透明度,并通过相关监管安排,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

  在提高透明度方面,《补充规定》强化了两个重要的披露时点,即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为防止价格操纵,《补充规定》明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同时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股份回购。

  为进一步防范内幕交易,《补充规定》还强调,上市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日内回购股份。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也不得回购股份。此外,《补充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补充规定》同时适用于A、B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10日内应安排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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