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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业务范围审批拟部分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0日 02: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控制人相同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券商一般不得经营相同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拟部分放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暂行规定(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规定(草案)》,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暂行规定(草案)》明确,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经证监会批准。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应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一般不超过四种。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此外,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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