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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 证监会明文禁止证券经纪人五大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 01:4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证券经纪人行为将被纳入正规监管。

  9月1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执业权限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

  此前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禁止,比如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等。

  持证上岗

  “证券经纪人”这一概念首次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此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称,一方面,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另一方面,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

  在这个总的思路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公司聘请证券经纪人的过程。

  首先,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其次,签订委托合同后,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而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证券公司还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3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与此同时,为保证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的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证券经纪人档案。

  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对《条例》实施前已为证券公司聘用或者已经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征求意见稿要求其补考相关考试并取得资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执业权限

  实际上,此前经纪人队伍良莠不齐。据媒体报道,某券商的经纪人队伍中只有8%的人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些人在营销过程中难免出现违规行为,当地证监局就曾专门发文规范经纪人的管理,但形势不容乐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内容,包括五方面: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据记者了解,多家券商都在对经纪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而有地方证监局也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姓名、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以便投资者了解。强调对于再发现存在不规范营销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法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对这些“不规范营销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比如,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处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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